一.目前,法律没有对人大代表约见的内容、范围作出规定。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2.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
4.本级人大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5.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6.人大代表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
7.本级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8.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9.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10.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事项;
11.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12.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二.代表不能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1.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与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
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事项;
3.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