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大事。因此,实践中,代表行使这一职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代表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代表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要求。参照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代表提议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提议的领衔代表和不少于本级人大代表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附议代表亲笔签名。
3.代表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要有明确的会议议题。写明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议题和内容都是地方的重大问题,一般都经过年初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决定,没有特殊情况,很少有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代表认为有必要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某一特别紧急或十分重大的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要求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必须理由十分充分、议题十分明确。
4.代表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受理。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理代表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提议理由是否充足、提议是否必要、议题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法;对提议理由不充分,认为没必要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或所提事项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处理解决或正在制订方案,虽需要大会审议决定,但时机还不成熟的,作出不召开会议的决定。同时,向提议的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对符合召开会议条件的,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
5.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后,提议的代表不能自行召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