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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权有哪些特点?

更新:2025-01-03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作者:未知  阅读:0

列席会议是指虽不具有参加会议的主体资格和全部权利,但受会议邀请需要到场参加的人员到场赴会的过程。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于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邀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其他会议,并参加有关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审议、发表意见的权利。

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权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有关会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对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权利、责任、作用、义务、程序、要求以及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扩大了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使代表列席会议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2.多样性。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的会议是多方面的。一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3.职责性。人大代表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有关会议时,除了没有会议的表决权外,在发放会议材料、联组或分组审议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发言编入会议简报等方面,享有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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