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是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很多,代表小组活动是基本形式,既然是基本形式,代表就应当积极参加小组活动。为了保证代表参加小组活动,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次数作了明确规定。如吉林省代表法实施办法就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这是对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次数的硬性规定,目的在于使代表参加小组活动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