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市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外出管理,树立人大机关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项纪律要求,保持良好工作秩序,促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赴县(市、区)开展各类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单位2天以上(含2天)的,出发前应向秘书长报告外出去向和活动内容。
三、离开本市参加省上工作会议、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和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因病因事请假及法定公休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外出报告和请假手续:
1.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由秘书长审核批准;4天以内(含4天)的,由秘书长审核签注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天以上(含5天)的,由秘书长签注意见,常委会分管领导核签后,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各专委、委室副职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由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4天以内(含4天)的,由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批准;5天以上(含5天)的,由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分别审核签注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其他干部职工外出或病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本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4天以内(含4天)的,由本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4.因病因事请假10天(不含10天)以内的,由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批准。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由各专委、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提请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5.《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经领导审核签批同意后,统一交办公室文档科登记备案,汇总保管。请假人员假满或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干部职工探亲、结婚、产假、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按请销假审批程序办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件1: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外出报告暨请假审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