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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2020-02-24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佚名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酒泉市精简文件会议和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公文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收文办理程序

第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分办、拟办、批办、批示、催办、答复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签收、登记、初审、分办。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来文、来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应于收文当日完成签收、登记、初审、分办工作。

(二)“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的各类公文,统一一式5份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

(三)收文按办理件(简称“办件”)和阅知件(简称“阅件”)分类办理。办件是指主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明确办理事项的公文;阅件是指主送或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没有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事项的公文。

(四)所有收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及时提出分办意见,办件填写《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后,统一送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对涉及常委会主要领导工作和有关重大事项,需由秘书长进一步阅批的,在办公室主任阅批的基础上,再送由秘书长阅批。阅件填写《酒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传阅文件目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文件传阅单》《酒泉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领导文件传阅单》,根据常委会领导工作分工和相关机构职能,由文档科专职工作人员分办、文档科科长审核后直接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市人大相关专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传阅,对个别把握不准的文件经请示办公室分管文档科副主任后分办分送。

(五)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来文,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领导传阅;

(六)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室印发的管全年、管全局的综合性文件和普发文件,应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领导传阅。

第六条 拟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对文件进行分办后,即进入拟办程序,严格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凡涉及到市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委室业务工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有关专委和委室负责人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并协调办理;

(二)对需要由办公室牵头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按责任协调落实;

(三)对涉及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工作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公文,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 批办、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缓急程度,及时分析研判、提出批办意见。凡属于相关委室工作和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批办;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事项,签署意见后呈批。

第八条 传阅和办理。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对相关领导签批的办理文件,要明确责任,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对需要委室内部人员阅知的文件,要及时传阅,防止积压和漏传。

第九条 催办、答复。

(一)明确督办责任

1.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批示件,以及需要跟踪督办的重要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对口工作联系人员负责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件,由办公室各对口联系协调负责人和对口工作联系人员分别负责督办。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文件,签批列第一位的市人大相关专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

3.未经收文程序而直接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的个人报件和材料,原则上不再进行后续环节的运行。

(二)明确督办时限

1.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各类文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文件办理时限要求进行督办。

2.对有明确要求需提出和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的各种文件,市人大有关专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须在收文之日起十五天内拿出具体方案或贯彻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

3.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签批给县(市、区)人大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批示件,严格按照批件和转办通知时限要求进行督办。

(三)强化批件办理结果反馈

1.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公文运行过程和办理结果的全面了解,对领导批件实行办理结果反馈制度。

2.批件办理结果反馈由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办公室文档科配合。

3.批件办理结果反馈采取复印文件收文单、领导批示件及部门办理意见、办理结果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方式进行。

(四)加强文件流转跟踪督办

1.文件流转跟踪督办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具体负责。

2.急件、特急件要随时跟踪,如领导外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要及时与领导联系人取得联系,提醒其办理;一般文件如在分口处停留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文档科应当催促领导联系人及时办理。

3.对办理完毕的公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要对落实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文件及时归档。

第三章  规范发文办理程序

第十条 严格发文流程。

(一)发文按行文方向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发文流程包括:起草、初核、校核、审核、签发、复核、印制、分发、备案。

(二)起草、初核。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由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起草公文初稿。要求做到公文内容言简意赅、观点鲜明、主题突出、结构严谨,符合发文格式和行文规范。

送领导审核的公文草拟稿,首页附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发文稿纸。文稿起草人员要对文件初稿进行仔细校对,依据公文基本要求,对行文方式、公文格式、文字内容等作全面校对。

(三)校核、审核。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起草的文件,由各专委、委室负责人认真进行校核和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协调负责人再次进行审核把关。

(四)签发。对需以不同层级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送审签发。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经过校核、审核程序后,送秘书长再次审核把关,然后呈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核签发;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向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印发的文件,经过校核、审核程序后,呈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发的常规性平行和下行文件由党组副书记签发,其中会议通过的常规性平行和下行文件,党组副书记不在家时,也可由常委会党组成员签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分别进行审核签发。对涉及各专委和委室具体业务的文件,由办公室对口联系协调负责人审核签发;对常规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对涉及召开全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等重大工作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市人大机关党组文件,由市人大机关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五)复核。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在领导审签后,由拟文委室清稿核准。公文印制前由文档科对公文相关附件及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立即退回拟文委室核准完善。

(六)印制。由具体经办人在市人大办公室文档科办理编号登记。文档科确定分送范围及印制份数,及时排版、校对、印制,确保文件版面美观大方、赏心悦目。 

(七)分发。印制的纸质文件由市人大办公室文档科按照发文范围进行分发。电子公文由文档科通过综合办公自动化OA系统分发。密码电报由文档科衔接市委机要局分发。纸制版文件由文档科专职人员以信件、传真等方式分发。

(八)发布。市人大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大公报的编印工作,市人大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代会文件的编印工作,研究室负责酒泉人大杂志的编印工作。同时,网站管理员要做好“酒泉人大信息网”门户网站公文类信息更新工作。

(九)备案、归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对已发公文按程序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日后备查。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正确使用发文种类

(一)《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编“酒人大常发”字号,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材料严格按照甘人大常办发〔2018〕87号文件要求上报。

(二)《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编“酒人大常党发”字号,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

(三)《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编“酒人大常办发”字号,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

(四)《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文件》,编“酒人大机关党组发”字号,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

(五)《酒泉市发电》,编“酒人大常办电”字号,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明传电报。

(六)《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便函头),不编字号,主要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与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商洽、询问和答复一般事项的发函。

(七)《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编“×届×次”字号。《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便函头),编“××××年第×次”字号。

(八)《酒泉人大工作》(便函头),编“第×期”字号,以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为主。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具体规定要求,切实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能合并发文的一律合并发文。

第四章  公文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的拟制、印刷、分发、办理、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办理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定密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靠实定密责任,坚持“密来密复”原则,在发文稿纸上准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审查。

(一)对拟公开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公开属性审核。在公文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或酒泉市国家保密局审核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的意见;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公文,未经批准的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一律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经解密审核和保密审查后公开,但密码电报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三)对拟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得引用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省委、省委办公厅发文字号。严禁在非涉密公文中引用涉密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和内容。

第十六条  涉密公文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管理涉密公文,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密码保险柜。

(一)涉密公文须由专管员管理,并严格执行签字登记制度。阅读、传达、讨论涉密公文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禁摘抄、记录、录音、录像、拍照等。

(二)涉密公文原则上不能借出和复印,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复制、汇编以及扩大传阅范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办公室领导批准,且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汇编涉密公文须报酒泉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三)涉密公文通过机要交通等酒泉国家保密局允许的传递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或其他渠道传递。

(四)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公文。

第十七条 清退、销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严格贯彻执行文件清退要求,中央、省委公文按时清退市委文档科,市级涉密公文按时清退酒泉市国家保密局,机要局下发的各类公文,传阅完毕,随时清退机要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清退的各类文件要登记造册,不能对涉密公文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泄密处置。

(一)发现涉密文件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通过办公室书面报告酒泉市国家保密局。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泄密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查核实泄密事件的过程及相关责任,会同相关专委、委室对泄密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向酒泉市国家保密局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五章  公文档案管理、查询借阅

第十九条 公文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统一管理,其中:

(一)文书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档科收集整理。

(二)会议档案由会议承办科室收集整理,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办公室文档科。

(三)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需存阅的资料,不涉及保密的,经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同意可复制存阅,但原件应统一交回办公室文档科。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存档公文的,要履行签字登记、退还手续;外单位来人查阅存档公文的,须2人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分管文档科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密级档案不得借出和复印。如有特殊需要查阅或复制机密级以下档案的,须经办公室分管文档科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严格实行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因人为原因造成文件办理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作出追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一)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或公文传递、办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在公文起草、审核、制作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印鉴管理规定,使用印鉴不当,造成较大差错的;

(六)其他应该追究的工作差错。

以上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免职或建议免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工作差错责任追究内容可采取由当事人主动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听取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批评意见及群众投诉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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