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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更新:2020-02-24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佚名  阅读:0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19年8月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发扬民主,会议集中讨论,机关党组书记末位表态,逐项作出决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评估的,应会前进行专家咨询评估。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讨论决策重大事项采用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形式进行,机关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需要讨论研究的随时召开。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研究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调动、调整、交流和干部培养、后备、推荐等事项;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项目安排;

(七)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资金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

(八)研究干部职工考核、评先树优、奖惩等事项;

(九)研究协调和检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研究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等重大事项和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一)研究讨论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

(十二)研究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十三)研究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议题,由各专委会、各委室提出的,经各专委会、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审核确定;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提出和指定相关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等由提出议题的委室负责准备,按所需份数会前提交至办公室综合科。

(三)会议通知。会议召开时间、研究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提交会议的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机关党组成员。

(四)酝酿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材料,做好发言准备,必要时可事先进行意见酝酿。

(五)充分讨论。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主持。议题由机关党组相关成员和相关专委会、委室负责人进行汇报,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机关党组成员按照排名顺序从后往前依次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机关党组书记发表个人意见。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六)事项表决。机关党组书记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可暂停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进行。

(七)作出决策。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议题意见相对集中不需表决时,由机关党组书记作出结论。

(八)形成纪要。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机关党组书记签字后印发。

第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一旦形成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切实贯彻执行,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部署和决策要求,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机关党组书记报告督查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机关党组会议通过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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