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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更新:2020-02-24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佚名  阅读:0

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2019年8月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接受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双重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挥领导作用,肩负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部署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落实的重要政治责任。

第三条 机关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机关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机关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关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下列重大问题: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研究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调动、调整、交流和干部培养、后备、推荐等事项;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项目安排;

(七)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资金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

(八)研究干部职工考核、评先树优、奖惩等事项;

(九)研究协调和检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研究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等重大事项和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一)研究讨论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

(十二)研究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十三)研究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机关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机关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人大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才工作;

(五)指导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适时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坚决抵制和反对“四风”;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机关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九)机关党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十)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一)机关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机关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机关党组成员根据机关党组决定,按照分工和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八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纪律规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决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报告1次全面工作,每年至少报告1次抓党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半年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机关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机关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机关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机关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机关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机关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机关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机关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机关党组书记批准。

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和机关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制度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机关党总支、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机关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机关党组成员。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按照会议相关内容通知不是机关党组成员的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该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机关党组决策。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机关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机关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确有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可指定有关人员编印,会议纪要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机关党组会议由承办科室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机关党组会议内容,除经机关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巡察。接受本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市委给予相应处分。

机关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机关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机关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3日印发的《中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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